2021年1月4日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正式宣判,消息一度冲上热搜第一。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关系。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基础上,作出了部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对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增加了概括性规定,亦称兜底性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等等。
本案正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出现的特殊情况。本案男主江某在与女主李某结婚前未告知女主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据此,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的实施,是在新形势下所做出的改变,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 严耀帮律师
来源:中国青年报、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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