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件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受人所托催款,为逼债务人现身,伙同他人非法侵入债务人的住宅,并对住宅内物品进行损坏。日前,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昌平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陈某因做生意及购房、买车等事情向刘某借钱,从2009年至2013年10月份,累计共借16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2013年底还清,但陈某给刘某打了一个“在2014年底还款”的欠条后至今未还,因此刘某将陈某及其妻子张某诉至法院。2014年法院判决陈某、张某返还拖欠刘某的160万元及相关利息。刘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将陈某及张某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查封后,陈某依然未现身还款。无奈之下刘某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徐某某去向陈某、张某追回欠款。2015年12月29日13时许,为逼陈某现身还账,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前往陈某及其妻子张某位于某小区的住处,撬开防盗门,进入屋内,砸损屋内洋酒、绿植、电视机等物品,造成张某屋内诸多物品受损,屋内一片狼藉。
日前,我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张某对其居住的房屋具有不受干扰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撬锁方式强行进入张某的住宅,这种行为的“非法”性明显,且徐某某主观上明知闯入地为张某住宅而为之,其主观故意明显。徐某某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检察官提示
追回欠款时,一定要走合法程序,千万不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逼迫债务人还款,否则不仅钱可能追不回来,自己也会构成违法犯罪。同时对于法院判决的债务,应当积极履行,切莫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内容源自:昌平检察公众号
本案中,徐某某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条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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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法律在线学习试题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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