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男,1990年8月生。因盗窃罪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2020年11月22日3时0分许,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苏HXXXXX号小型轿车,从淮阴区某小区出发,途中搭载张某某及王某某,行驶至枚皋路某路口,被淮安市交通警察四大队查获,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间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6日。
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2021年1月12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裁定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1月18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送往淮安市涟水看守所关押,执行原判刑罚。
“
请珍惜社区矫正的宝贵机会,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社区矫正规定等,做到认认真真接受教育、平平安安顺利解矫!
编辑:淮阴区社区矫正
点个
额 本文暂时没人评论 来添加一个吧
发表评论